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合并报表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供担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资金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资金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该等资料应当为加盖公章的纸质复印件或扫描件,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资金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资金管理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党委行政办公室。
第十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在收到财务资金管理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应当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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