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8 15:34:21 股吧网页版
北京检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
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股转系统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股转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股转系统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 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 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股转系统报备。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