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前款所称交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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