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股
转系统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股转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
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及股转系统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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