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无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二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召集人提议;
(二)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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