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73911 证券简称:思锐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事宜,是基于自身战略规划调整,经研究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撤回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是基于自身战略规划调整,经研究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
公告编号:2025-015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拟认定刘明智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心技术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拟认定刘明智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选举李鸣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李鸣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之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李鸣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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