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3912 证券简称:金广恒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恒”“公司”)拟与江苏鑫广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恒”“目标公司”)股东于培勇、李明修、李艳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签署地为南京。
协议约定,公司通过货币方式收购于培勇先生持有的目标公司 75%股权、李明修先生持有目标公司 15%股权、李艳女士持有目标公司 10%股权,共计拟收购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参考截至审计基准日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所确认的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以及实收资本,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 2,325.20 万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的,或者购买股权资产涉及认缴出资的,成交金额应包括注册资本中挂牌公司认缴出资的金额。
金广恒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21,578.83 万
元,净资产额为 6,265.42 万元,鑫广恒截至 2025 年 5 月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6,467.48 万元,净资产额为 1,952.28 万元。由于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 2,325.20万元,对应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实缴资本为 2,325.20 万元,故本次成交金额为 3,000 万元。
本次交易的资产总额未达到金广恒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 30%
以上,净资产额未达到金广恒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额的 50%以上,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拟收购江
苏鑫广恒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邵小婷、于培勇、于梅俊、蒯波需回避表决。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于培勇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 2 号岸芷汀兰花园 1 栋 B-801
关联关系:于培勇先生为金广恒公司董事长,亦为目标公司鑫广恒实际控制
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自然人
姓名:李明修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唐家路 12 号
关联关系:李明修系金广恒股东邵小洁配偶。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