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3912 证券简称:金广恒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投资管理是公司对投资行为从投资项目的策划、调研、洽谈、可行性论证、报批、筹建、监管及投资回收的全部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方向是公司发展规划所要求的业务专业化方向,或与公司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规模应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益为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程序应文件化、法律化,避免任何环节的内部协议或口头协议。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时,除委托理财外,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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