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3912 证券简称:金广恒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和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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