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3913 证券简称:菲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菲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 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
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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