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3913 证券简称:菲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
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方式和权限
第六条 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担保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公司对子公司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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