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3913 证券简称:菲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统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
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之一的;
(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最近三年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 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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