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3913 证券简称:菲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11月10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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