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3913 证券简称:菲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
循并贯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 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 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 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其他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备。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将上述关联方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
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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