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 www.neeq.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6日上午10:30,召开地点为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556,50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47.925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现场、远程视频的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
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56,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56,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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