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释 义......1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5
三、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6
四、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二十四个月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7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股份限售安排......7
六、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情况......7
七、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8
八、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8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10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3
十一、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核查意见......13
十二、结论意见...... 1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东方智汇/ 指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 指 自然人石永玲
指 石永玲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取得田秀臣持有的公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司 29.4039%股份
指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收购报告书》
书》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第 5 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若出现某一数值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相等之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50816-1 号
致:石永玲
本所根据与石永玲签订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石永玲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石永玲本次收购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购人及东方智汇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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