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永玲收购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7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8
四、本次收购的限售安排...... 9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9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10
七、收购人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3
八、收购人前 24 个月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13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3
十、结论意见...... 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永玲收购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汇”或“公司”或“公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5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石永玲收购东方智汇(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收购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东方智汇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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