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914 证券简称:东方智汇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 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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