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917 证券简称:朗诺宠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指 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 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
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 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协议在提交股份登记相关材料时一并提交。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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