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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15:32:58 股吧网页版
天演维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 1110 传真:+ 86 571 8790 2008

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45 号
致: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演维真”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演维真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天演维真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天演维真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天演维真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
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9. 《关于 2024 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新立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
拱墅区沈家路 319 号 119 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4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
份 3,15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各项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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