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73921 证券简称:赛尔尼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镇江赛尔尼柯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镇江赛尔尼柯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赛尔尼柯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镇江赛尔尼柯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镇江赛尔尼柯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镇江赛尔尼柯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会实施,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如下:
(一)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
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二)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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