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873923 证券简称:碧之江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广东碧之江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碧之江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本次权益分派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 14,146,153.04 元,资本公积为34,934,957.42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34,618,590.34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316,367.08 元),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共计转增 10,093,096 股,派发现金红利 7,166,696.04 元。
一、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907,4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7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07 股,不需要纳税;以其他
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每 10 股派 3.60 元人民币现金。分红前
本公司总股本为 19,907,489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30,000,585 股。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
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告编号:2024-024
(2)对合格境外投资者股东,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发 3.2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投资者 R 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买入的证券,享有相关权益;对于投资者 R 日卖出的证券,不享有相关权益。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股份性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高管锁定股、挂牌前机构类限售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32 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2 03*****265 罗一帜
3 08*****205 肇庆市拓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 03*****217 殷子恒
公告编号:2024-024
5 03*****630 蒋志飞
6 03*****423 王茂林
7 03*****875 戴友洪
8 03*****324 涂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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