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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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 3
一、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3
二、关于历史沿革...... 21
三、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8
四、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47
五、其他事项 (1)关于主板申报 ...... 56
六、其他事项 (2)关于外协事项 ...... 61
七、其他事项 (5)关于境外销售 ...... 62
八、其他事项 (6)关于其他事项 ...... 63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7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
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千年舟新
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3 月 2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千
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尚未办理环保验收;2023 年 11 月,
子公司日照澳思柏恩因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被处 34,062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子公司江苏澳思柏恩“年产 70 万立方米人造板及饰面产品绿色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已有部分房产完成建设,正在办理产证过程中,其中“建筑模板车间”和“深加工车间 2”两处房产存在未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即建设的情形,江苏澳思柏恩正在补办相关手续;(3)公司 2022年至 2023 年期间集中取得 17 项域名;(4)公司存在房屋及建筑物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形;(5)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人数合计 2,435 人,其中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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