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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0 17:47:21 股吧网页版
千年舟: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3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 4
一、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4
二、关于股权激励...... 14
三、关于品牌综合服务及线上渠道...... 20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3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
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千年舟新
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已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 年 5 月 24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千
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人造板研发、人造板检测分析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存在未办理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2)公司其他收入中存在加盟费;(3)公司通过网站、微信小程序等开展产品推广引流业务。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相关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环保验收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目前采取的规范措施及有效性;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导致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相关风险;结合相关项目具体用途及在公司生产经营环节中的作用,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说明项目是否存在被关停风险,如关停,是否导致公司产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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