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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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3
一、释义...... 3
二、本所律师声明...... 5
第二部分 正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8
四、公司的设立......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19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21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2
八、公司的业务...... 4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62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88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9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6
十六、公司的税务...... 98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103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109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0
二十、推荐机构 ......114
二十一、结论意见 ......11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115
附件一:公司商标清单 ......116
附件二:公司专利清单...... 15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千年舟、公 指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公司
本次挂牌 指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的行为
千年舟有限 指 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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