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6 15:52:50 股吧网页版
皓森精铸: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6

西安皓森精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6 年 1 月

西安·阎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西安皓森精铸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在西安市阎良区工商行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后 , 取 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7673268765Q。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第四条 公 司 注 册 名 称 : 西 安 皓 森 精 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XI'ANHAOSENPRECISIONCASTING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一路 28
号,邮政编码:71008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长期。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党支部委员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主动公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等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制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汽轮机及辅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制冷、空调设备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
设备制造;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
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