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33
第七章 党委......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九章 通知、公告和信息披露......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5
第十三章 附则......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466950745M。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SUZHOU INSTITUTE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DESIG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胥江路 202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5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变更。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以科技促发展,以国际化的先进理念与服务模式,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服务,为中国风景园林事业发展不懈努力。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风景园林(甲级)、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勘测、规划、设计、修复及相应资质工程总承包业务;境外风景园林和建筑工程的咨询、勘测、设计、监理和工程总承包;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咨询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以上项目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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