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3926 证券简称:苏州园林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
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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