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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08 19:50:40 股吧网页版
苏州园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3926 证券简称:苏州园林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 及保证。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担保人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的
业务合作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上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时,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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