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
/www.neeq.com.cn/)的《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2025年5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贺风春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9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以现场或通讯形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形式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相结合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