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926 证券简称:苏州园林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管理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公 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 供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园 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负责人 1 名。总经理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条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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