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3927 证券简称:恒邦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 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法院认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十日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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