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3927 证券简称:恒邦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11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三)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总经理行使。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决定。需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总经理进行初审,认为可行的,签发立项意见书。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2
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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