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3927 证券简称:恒邦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11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信息。
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并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按《信息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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