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3927 证券简称:恒邦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11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市恒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制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子公司不得为其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 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
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的控股
子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全
额担保:
(一)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人有实际控制权;
(三)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对被担保人的持股比例为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或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四)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五)被担保人对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比照相关金融机构的收费方法支付费用。
第二节 对被担保方的调查及担保申请
第十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
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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