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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29 18:06:41 股吧网页版
瑞能半导: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29


证券代码:873928 证券简称:瑞能半导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2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备考室的有关要求,董事会秘书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履职期间,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参加后续培训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4.2.2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 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 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 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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