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9
证券代码:873928 证券简称:瑞能半导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2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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