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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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能半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瑞能半导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瑞能半导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瑞能半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瑞能半导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不分配利润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 点 00 分。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 1509 号上海金融街中心一期办公楼 A 座 18 层。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共计 14 名,持股数共计 36,163.3396 万股,占瑞能半导总股本的 100.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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