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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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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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16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其中,涉及公司公告过的表决权委托已做合并计算处理)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28,884,45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7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记票人和监票人进行计票、监票。
3、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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