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930 证券简称:东明炬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设 1 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有权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人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其他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向董事会提出有关的
议案,但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信息披露负责人,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应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有关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的,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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