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73930 证券简称:东明炬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对内规范运作,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公告编号:2025-058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错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子公
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实行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负责披露的部门应将相关信
息抄送公司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的初步认定,提出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同时按照公司问责制度的规定履行问责程序和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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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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