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930 证券简称:东明炬创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治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
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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