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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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浙经意字第244号
致: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诗云律师、吴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16:00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 369 号 1 幢 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衍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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