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931 证券简称:潜阳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
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证券投资;
(四)风险投资;
(五)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
决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以及总经理审批的投资
事项适用《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
决策:
(1)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2)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