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931 证券简称:潜阳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本条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七)证券监管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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