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931 证券简称:潜阳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
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在验资完成后十个
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
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
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
金的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支出金额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挂
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为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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