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7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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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
目 录
第一节引言 ...... 3
第二节正文 ...... 3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 3
一、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 3
二、问题 2、关于股份冻结...... 4
三、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6
四、问题 4、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23
五、问题 5、关于机构股东...... 42
六、问题 6、关于公司业务...... 45
七、问题 7、关于新能源汽车换电房业务...... 52
八、问题 8...... 68
九、问题 16、关于理财产品...... 73
十、问题 17、其他事项...... 75
第二部分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83
一、问题 1...... 84
二、问题 2...... 86
第三节 签署页 ...... 8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宇检具”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5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6 月,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书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的相关结论,原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准。
第二节 正文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一、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
公司第一大股东若宇投资持有公司 25.33%的股权,公司认定自身不存在
控股股东。请公司补充说明:第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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