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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5:40:41 股吧网页版
佛山青松: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31 第 0293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31 第 0293 号
致: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佛山青松的委托,担任佛山青松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佛山青松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已于 2024 年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下发的
《关于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有关要求,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佛山青松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佛山青松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和佛山青松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1.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赵富荣将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西
安青松出售给北京德恒;出售西安青松后,赵富荣另行设立西安光电承接西安青松
LED 显示相关业务后,又将西安光电出售给视源股份,双方约定赵富荣未来应避免从
事与西安光电同业竞争的 LED 显示业务;(2)为符合竞业禁止要求,赵富荣自 2019

年 3 月至 2022年 6 月逐渐清退佛山青松股份,具体过程为 2019年 3月至 2020 年 9月

委托侄女王莹代持,2020 年 9月至 2022 年 6月委托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张浩华代持部分
股份,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6 月委托西安蔚蓝代持部分股份;(3)2020年 9月 15日,
现实际控制人张浩华与黄达森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4)赵富荣所控制企业存在使用“青松”名称或商号的情形。

请公司:(1)说明赵富荣向北京德恒出售西安青松、分立西安光电后短期内向视
源股份进行出售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出售时间、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协
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存在业绩承诺等特殊投资条款,赵富荣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公司是否为特殊投资条款签署方或义务承担主体,
是否可能承担连带责任;(2)结合赵富荣与视源股份签署的协议内容,说明赵富荣通
过代持方式继续隐名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属于违约情形及相关法律责任,北京德恒、视
源股份是否知情,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责任或潜在风险;西
安青松、西安光电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的具体情况,公司业务与核心技术是否与西安
青松、西安光电存在承继、混同、近似的情形,是否存在实际业务区分,是否存在潜
在违约风险及赔偿责任;(3)重新梳理并说明赵富荣自公司退出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变

更的时间;说明 2019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赵富荣是否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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