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4]字 1120 第 06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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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4]字 1120 第 0624 号
致: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佛山青松的委托,担任佛山青松本次挂牌1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佛山青松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法律服务。
为佛山青松本次挂牌,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发《关于佛山市青
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答复,以及佛山青松将补充上报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及 2024 年 1-7 月财务报告,中汇会计师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出具编号为中汇会审
[2024]10374 号的《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与中汇会计师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编号为中汇会审[2024]2343 号的《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合称“《审计报告》”),并相应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下发《关于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
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的“本次挂牌/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进入创新层”调整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答复进行更新,本所律师对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 年 3 月 25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内
(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7 月)。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佛山青松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佛山青松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佛山青松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答复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2018 年 7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赵富荣变更
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2020 年 9 月至今,张浩华和黄达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
共同实际控制人;(2)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赵富荣委托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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