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873934 证券简称:佛山青松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〇二五年三月)》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〇二五年三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〇二五年三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潜质及具备优秀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公司研发、销售骨干员工,其他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告编号:2025-008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我们认为,该名单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〇二五年三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〇二五年三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〇二五年三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佛山市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文龙、李国辉、王虎
2025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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